2019年沂南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0-03-11 10:48:21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2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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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沂南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收支预算总表(功能分类科目)

二、2019年收入预算表

三、2019年支出预算表

四、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

五、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六、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2019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八、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九、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介绍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县政府和县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通过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消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侦查监督部门。对县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县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察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县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

3、公诉部门。对县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

4、监所检察部门。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最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

5、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

6、检察技术部门。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

7、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机关预算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9年收入预算为2141.4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141.41万元),2018年预算数增加27.82 万元,增加1.3%。其中:财政拨款2141.41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2019年支出预算为2141.4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  2141.41万元),2018年预算数增加27.82 万元,增加1.3 %。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增加了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其中:

1、按功能分类科目,公共安全支出(类)1855.72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检察)1417.52 万元;检察监督433.00万元;其他检察支出5.2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37.85万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37.85万元;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类)62.61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55.33;事业单位医疗4.54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74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85.23万元,其中:住房改革支出85.23万元。

2、按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类)1211.85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类)219.8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2.89万元,项目支出626.82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9年当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2141.41 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811.41万元,中央转移支付330.00万元。

2019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141.4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类)支出1855.7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检察)1417.52 万元;检察监督433.00万元;其他检察支出5.2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7.85 万元,主要用于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37.85万元;

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类)支出62.6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医疗  。                

4、住房保障支出85.23万元,主要用于住房改革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9年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 2141.4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支出1417.5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正常运转;检察监督(项)433万元,主要用于公诉、批捕和公益诉讼;其他检察支出(项)5.2万元,主要用于控告申诉案件受理。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137.85 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养老保险缴费;

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55.33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行政单位医疗保险;事业单位医疗(项)4.54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缴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项)2.74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人员缴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改革支出(项)85.2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2019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0万元。

(五)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情况

2019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 1514.59 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1211.8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219.8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2.89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9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9.85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18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18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对7个非经费类项目设置了绩效目标,执行过程中将严格按照预设目标安排支出并进行绩效考核,具体目标设置情况见附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共 65万元,其中:

(一)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5万元,

(三) 公务接待费10万元

 “三公”经2019年预算比2018年增10.24 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增加与2018年基本持平0 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增加1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务车使用年限逐年增加,修理费明显增加,同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去年预算数据不准确,预算金额与实际业务相比明显偏少。

(三)、公务接待费增加与2018年基本持平10 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和要求,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